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見發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啟賢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
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984,44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185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
法 官 黃信滿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