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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984,44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18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信滿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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