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7號
原 告 劉秋銘
被 告 前衛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素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前衛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
係設於雲林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號,有公司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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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,自應由臺
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