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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5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554號 上 訴 人 郭新政 被   告 柔麗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554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壹佰零貳萬陸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士珮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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