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
原 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正欣
被 告 張正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579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
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被告張正年於另案提起確認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與
張佳鴻間董事長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,經本院103 年度
訴字第2154號判決被告張正年勝訴在案,今原告年欣股份有
限公司與張佳鴻均提起
上訴,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
字第579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受理在案,而張佳鴻是否為
本件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,確有影響於本件
民事訴訟之
裁判,
非俟該民事訴訟終結,本件民事訴訟即無
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怡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