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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公司印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  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欣 被   告 張正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579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被告張正年於另案提起確認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與 張佳鴻間董事長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,經本院103 年度 訴字第2154號判決被告張正年勝訴在案,今原告年欣股份有 限公司與張佳鴻均提起上訴,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 字第579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受理在案,而張佳鴻是否為 本件原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確有影響於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該民事訴訟終結,本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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