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旭東
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佳英
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
複 代理人 黃立心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柒仟捌佰零
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林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