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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6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佳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立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柒仟捌佰零 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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