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兼
反訴原告 優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俊隆
上列
上訴人優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Winsem Tech
nology Corp.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
起上訴到院。
經查,本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
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
元,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,合計應徵收第二
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柒元【計算式:30309 +15
7788=188097】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傑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