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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6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6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優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隆 上列上訴人優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Winsem Tech nology Corp.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 起上訴到院。經查,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 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 元,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,合計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柒元【計算式:30309 +15 7788=188097】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傑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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