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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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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原   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  告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45,760 元【計算式:48 ,000元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)×130.12平方公尺=6,245,760 元】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,875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20,008元外,尚應 補繳42,8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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