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
原 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友燾
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
律師
被 告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
裁判費,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45,760 元【計算式:48
,000元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
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)×130.12平方公尺=6,245,760 元】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,875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20,008元外,尚應
補繳42,8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