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伍助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
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
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
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伍仟柒佰陸
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