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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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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伍仟柒佰陸 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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