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
上 訴 人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秦秋子
被
上 訴人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忠進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2735號請求給付違金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