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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735號 上 訴 人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秋子 被 上 訴人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2735號請求給付違金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宏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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