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60號
上 訴 人 艾鉅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宗殷
被
上訴人 尚鑫科技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林建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
4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經提起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5 萬4,576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 萬4,
66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
上訴理由狀並附
繕本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