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64號
原 告 台陸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昭賜
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
律師
被 告 鄭陳蜂
被 告 曾錦桂
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
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
訴訟代理人 邱創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4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
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44號返還
買賣價金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
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余承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