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64號
原 告 台陸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昭賜
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
律師
被 告 鄭陳蜂
被 告 曾錦桂
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
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
訴訟代理人 邱創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4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民事
訴訟之
裁判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本院
於103年12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因和解成立而終結,有原告提出之
陳
報狀可按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
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瓐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