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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仲介服務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764號 原   告 台陸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昭賜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被   告 鄭陳蜂 被   告 曾錦桂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被  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邱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4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本院 於103年12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因和解成立而終結,有原告提出之陳 報狀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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