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11號
原 告 東南管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閻自源
被 告 邱建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係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2樓
,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
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美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