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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2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212號 原   告 陳正忠 被   告 富億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被   告 陳淑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文森 被   告 陳淑芳       陳譽仁       蔡佩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錦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 7 月16日所為判決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1 項、第2 項「被告陳淑芬」 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被告陳淑芳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104 年7 月16日判決之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,應予以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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