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12號
原 告 陳正忠
被 告 富億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銘達
被 告 陳淑清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郭文森
被 告 陳淑芳
陳譽仁
蔡佩璇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錦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
7 月16日所為判決,
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1 項、第2 項「被告陳淑芬」
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被告陳淑芳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
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04 年7 月16日判決之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
錯誤,應
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