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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 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      羅筱茜律師 被   告 呂芳誠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 複代理人  洪佳茹律師 被   告 林譽宸 被   告 廣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鈴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5,18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,804萬 4,890元((414.17+343.80)*37,000=28,044,890)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萬8,840元,原告僅繳納5,180元,尚不足新臺幣25萬 3,66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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