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1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
法定
代理人 林瀚東
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
律師
羅筱茜律師
被 告 呂芳誠
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
複代理人 洪佳茹律師
被 告 林譽宸
被 告 廣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麗鈴
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5,18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,804萬
4,890元((414.17+343.80)*37,000=28,044,890)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25萬8,840元,原告僅繳納5,180元,尚不足新臺幣25萬
3,66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