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3號
上 訴 人 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思文
被
上訴人 泰山資訊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金仁湜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353 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 萬4,251 元,折合新
臺幣(下同)163 萬4,149 元(以
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
國102 年7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
幣30.122元計算,計算式:54,251×30.122=1,634,149 【元以
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 萬5,854 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