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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文 被 上訴人 泰山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金仁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353 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 萬4,251 元,折合新 臺幣(下同)163 萬4,149 元(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 國102 年7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 幣30.122元計算,計算式:54,251×30.122=1,634,149 【元以 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,854 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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