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
上 訴 人 太
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蔡文貴
被
上訴人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
以上
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36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參拾
伍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
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