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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  告  郭以彥 兼法定代理人 孫梅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賴錫卿律師 被   告  檸檬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 許素英 被   告  侯秋蘭        黃健明        熊健彬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景熙焱律師 受 告知人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王傳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程序方面: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具狀聲請告知第三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蘇黎世公司)參加訴訟 ,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將聲請告知訴訟書狀送達 第三人蘇黎世公司(見本院卷第132 頁),受告知人蘇黎世 公司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,均未提出書狀向本院聲 明參加訴訟,併予敍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 (一)檸檬樹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控柵欄,多年來並未實際作為 管控用途,車輛均可自由進出,然因少數住戶未繳交機車 管理費,被告檸檬樹社區管理委員會(被告黃健、侯秋蘭 、熊健彬分別為100 年、101 年、102 年之主任委員)決 定放下柵欄以阻攔機車進入地下停車場,致原通行車道只 剩小於三分之一寬度可供機車進出,又因該社區地下停車 場出入口前排水溝上之鐵蓋某處,有上下不平將近5 公分 左右之落差,100 年10月20日原告孫梅玉騎乘機車搭載原 告郭以彥進入地下停車場,於路面濕滑無防滑措施又只有 狹小通道下,經過不平整的排水溝鐵蓋時滑倒,導致原告 二人受傷。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1條規定: 「二、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,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 不滑之材料。」惟被告管理委員會並未設置任何防滑措施 ,實違反上揭規定,而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情形。事發 後經通報警方到場處理,員警詢問原告是被撞或自己摔倒 ,原告因確非被撞故回答自己摔倒,但實係被告上開管理 及設置疏失而摔車,併予說明。 (二)系爭事故賠償問題,前經受告知人蘇黎世公司派員與被告 歷任法定代理人及原告在蘆洲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,蘇 黎世公司要原告與被告以賠償450,000 元達成和解,並拋 棄其餘請求權,但原告考量受傷部位為頸椎,後續醫療費 用難以估算,故未同意該和解條件;嗣被告管理委員會歷 任主委即被告熊健彬、黃健明、侯秋蘭及委員跟蘇黎世公 司協商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原告,蘇黎世公司已不同意 ,並轉而要原告起訴被告。事發當日,多位社區委員勘查 水溝蓋鐵片上下不平將近5 公分,財委陳麗凰及監委陳振 鋒也跟蘇黎世公司說○○○區○○○○道且放下柵欄路變 小,進入地下室也看不清楚真的很危險,但蘇黎世公司就 是不認為被告有何管理及設置上之過失而堅不出險賠償。 (三)關於被告抗辯證人吳如煌(副主任委員)、陳麗鳳(財委 )、陳振峯(監委)、塗美玲等人證稱「不覺得地下道太 滑或鐵片突起造成機車不穩」,故原告滑倒應是自身騎乘 機車於進入地下室下坡時未減速,且搭載郭以彥因載重增 加而難操控或停止,且據塗美玲稱「鐵片據原告跌倒的位 置有一段距離,約5 、6 公尺。」證明原告並非騎過鐵片 而摔倒云云;惟證人塗美玲除係有參與決策將柵欄放下之 人外,伊又是陳振峯的配偶,渠為共同利害關係人,故其 證詞有失客觀。至於證人塗美玲稱「鐵片據原告跌倒的位 置有一段距離,約5 、6 公尺。」其意思應是原告跌倒後 機車停止之位置,意即原告因鐵片突起不平整,加上雨滑 自鐵片處跌倒後因加速度滑行至5 、6 公尺處停止,從而 ,原告確實是因為騎車經過突起不平整之鐵片後摔倒進而 滑行至5 、6 公尺處停止。 (四)證人王美惠於事發後,前後共四次陪同原告出席調解,其 中二次係到蘇黎世公司,一次至蘆洲區調解委員會,一次 則在社區內,其知悉全部調解過程,包括原告是否因地下 室水溝蓋鐵片突起不平而滑倒,監委陳振峯帶同原告及證 人至地下室水溝蓋處觀察鐵片突起不平狀況;其亦證稱第 四次去社區調解時,除了蘇黎世公司外,還有主委、財委 、監委等人,財委當場表示水溝蓋鐵片高低有差五公分, 下雨會特別滑。在第三次和第四次調解中間蘇黎世公司張 課長、原告至現場會勘,一對也是委員的夫妻跟著下來看 ,女委員表示鐵片本來就有高低差又下雨,可能因此翻覆 。協調過程談論賠償金額問題,加上證人陳麗凰、陳振峯 於103 年7 月10日均證稱,確實有跟蘇黎世公司提及鐵片 是否導致原告跌倒、鐵片落差高低、事後鐵片遭敲平之新 痕跡,以及前被告社區於企業守護綜合保險出險通知書上 ,用印承認事故經過為地下室水溝蓋不平... ;在在顯示 確有地下室水溝蓋鐵片突起不平造成原告機車跌倒之情事 。 (五)被告管理委員會部分,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、第36 條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1條、民法第184 條 第2 項規定,應負賠償責任;被告熊健彬、黃健明、侯秋 蘭部分,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85 條、第28條 規定,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茲就損害說明如下: 1、原告孫梅玉部分: ⑴醫療、交通往返及其他相關費用121,070元。 ⑵工作收入損失1,750,000 元。 原告孫梅玉100 年10月20日受傷,迄102 年11月19日診斷 目前運動功能有顯著障礙,只能從事輕便工作時,都在復 健治療,是以原告孫梅玉為上樺國際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,且每月家庭總支出都在100,000 元左右,爰以70,000元 計算,請求25個月之收入損失1,750,000 元。 ⑶勞動力減損1,805,240 元。 原告孫梅玉因系爭事故治療至102 年11月19日時,經醫師 診斷其左肩疼痛及左上肢無力,肌力為二分至三分,左肩 抬舉困難,建議宜繼續復健治療。是其目前運動功能有顯 著障礙,只能從事輕便工作。復參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 準表第2 項及神經失能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,原告孫梅玉 失能等級為第7 等級。又依我國商業保險「殘廢程度與保 險金給付表」第7 等級給付比率為40% 。而原告為00年出 生,按30,000元為自營業主通常可取得之收入,以40% 為 減損比率,計算一次請求至65歲法定退休時,原告孫梅玉 因尚有17年可工作年數,則勞動力減損為1,805,240 元。 【計算式:(30,000×40% ×12=144,000)×12.536392 =1,805,240 】 ⑷精神慰撫金1,000,000 元。 原告孫梅玉因系爭事故躺了沙發半年、疼痛長期無法入睡 、精神耗弱,長期吃止痛藥及抗生素,生活無法自理,須 由女兒幫忙洗澡,子女每天幫忙換藥照顧,至今仍每日要 跑大小醫院,中西醫復健、針灸,雙手依舊沒力無法拿東 西,每天從頸椎至全身痠痛,頭也爆痛到想吐,左手手肘 骨折、肱骨骨折,頸椎4 至5 節、5 至6 節椎間盤突出壓 迫神經需開刀,膝蓋及髖挫傷臂肌受挫傷,胸椎及髖部上 方脊椎受傷也壓迫,醫生告知會產生肌肉萎縮、肌肉沾黏 、冰凍肩、手無法舉高、手無力、心肺功能沒力等後遺症 ,蓋原告孫梅玉已無法恢復正常人工作,再加上兒女都小 ,未來的路不知要如何走下去,徬徨無助,痛苦有加,爰 請求精神慰撫金1,000,000 。 ⑸綜上,原告孫梅玉得請求之金額為4,676,310 元,惟暫以 2,500,000元 為請求範圍。 2、原告郭以彥部分: ⑴醫療、交通往返及其他相關費用23,770元。 ⑵照護及接送費用144,000 元。 因原告孫梅玉車禍嚴重無法照料,加上原告郭以彥驚嚇過 度,致需住在以小時計費的保母家中,二年下來,以每月 6,000元計算,增加之照護及接送費用為144,000元。 ⑶精神慰撫金400,000 元。 原告郭以彥因系爭事故而驚嚇過度,長達半年深夜狂哭無 法入眠每晚跪爬,跑遍各大廟宇收驚,甚至影響學校學習 ,學校及安親班都建議送醫院精神科治療,精神上損害之 鉅,是請求精神慰撫金400,000 元。 ⑷綜上,原告郭以彥得請求之金額為567,770 元,惟僅請求 賠償500,000元,應為合理。 (六)綜上,聲明: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孫梅玉2,500,000 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郭以彥500,00 0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⑶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答辯以: (一)檸檬樹社區地下室使用迄今已十餘年,進入社區地下室停 車,若入口柵欄未開啟,汽車雖無法進入,但機車仍可以 從柵欄邊進入,證人吳如煌、陳麗鳳、陳振峯、塗美玲到 庭均證稱:「不覺得地下車道太滑或鐵片突起造成機車不 穩。」故原告孫梅玉之滑倒應是自身騎乘機車於進入地下 室下坡時未減速,且搭載其子即原告郭以彥共乘,機車因 載重增加而難操控或停止,故其摔倒與地下室坡道之設計 或是否有鐵片凸起無關,據證人塗美玲稱:「鐵片距原告 跌倒的位置有一段距離,約五、六公尺。」足證原告孫梅 玉並非因騎過鐵片而摔倒。再原告郭以彥與孫梅玉共乘機 車,郭以彥未送醫急診,足證其未受傷或只皮肉擦傷無需 治療,何以原告孫梅玉主張受傷甚重需看診數十次?蓋孫 梅玉主張之傷勢及賠償請求,均與其在地下室摔倒無關, 其身體狀況係因年齡及早已存在之健康問題所致,並非摔 倒所致,故其請求均係無據。 (二)關於證人證述,法官問:「在你使用地下停車場時,你是 否曾經發現地上水柵門的鐵片有落差過大及突起的狀況, 會造成機車駛入停車場時容易不穩滑倒?」,證人吳如煌 以:「我沒有特別注意,對我而言並沒有這種困擾。」、 「我開車進去時,應該是由管理員看認識的住戶他就會把 柵欄升起,讓我進入,我自己沒有搖控器。」證人陳麗鳳 則稱:「我不覺得。」法官問:「就你使用停車場的狀況 ,你會覺得地下車道容易打滑,應設置防滑設施?」吳如 煌答:「我沒有覺得。」證人陳麗鳳答:「應該不需要, 現在還很好。」法官問:「在你們這一任副主委要結束那 一次的住戶大會,有無討論裁撤停車場柵欄及改善車道鐵 片凹凸不平的事情?」證人吳如煌答:「我沒有印象。」 對於100 年度改選管委的住戶大會之決議事項,證人陳麗 鳳答稱:「那天有談到柵欄就不放下來了,之前都是守衛 用遙控器開柵欄,所以當天就有決議說柵欄就不放下來了 ,方便住戶進出,鐵片的事就沒有談到了。」法官問:「 在該次會議之前如果守衛未開起停車場的柵欄,騎機車的 住戶進出停車場會不會有問題?」證人陳麗鳳答稱:「不 會有問題,因為旁邊有一定的空間可以進出,是的,機車 可以從旁邊直接進入。」證人陳振峯答稱:「可以,旁邊 還有空間。」原告訴訟代理人:「你事後有和其他委員看 車道鐵片的事情?」證人陳振峯:「我沒有去看,是主委 去看的,我後來是經過好幾天之後才去看的,鐵片是在最 旁邊,是突或不突我也看不出來。」原告訴訟代理人:「 在下雨天的時,機車進入地下室經過柵欄的時候,會有路 滑搖晃的情形?」證人陳振峯答:「不會,沒有特別注意 。」法官問:「在你騎車進入地下停車場,你是覺得地下 道太滑或鐵片突起造成機車不穩?」證人塗美玲答:「不 會。」原告訴訟代理人:「你是否知道鐵片事後有敲打過 ?」證人陳麗鳳答稱:「我不知道。」、「我們是跟蘇黎 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說懷疑是不是這些問題導致原告 跌倒,但是我沒有提到鐵片被敲打的事情。」由此可知, 原告主張①地下室入口柵欄不應該放下。此點尚未證明, 縱在放下情形,仍可進出並無不妥;②地下車道是否需增 設防滑設施。蓋建物施工前需申請建築執照,完工後需申 領使用執照,若未依建築施工規則設計或施工,實不可能 領得執照,原告所主張增設防滑設施,實無必要性;③水 溝蓋隆起部分,原告未證明,所有證人均無人能證明水溝 蓋隆起不平,亦無人能證明原告係因撞到水溝蓋而致機車 滑倒,且原告在鐵柵蓋前5 、6 公尺就摔下,足證其摔車 與該鐵柵蓋無關。再機車滑倒原因甚多,可能因車速快、 機車載人重心不穩、下坡加速度、雨天車胎已久駛磨平致 抓地力不夠等,均為騎車滑倒之原因,此均為原告個人過 失所致,與被告管理委員會管理及維護無關,無理由要被 告等負責;另地下室水溝非事後敲打平整,原告主張均無 所據。 (三)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,只有醫療單據及計程車資明細及俊 洲有限公司之報價單影本,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不清楚, 且未證明與本案關連及必要性,其請求不應准許。新光醫 院103 年9 月17日函診斷為「左肩肱骨粗隆骨折」並無其 他記載,原告孫梅玉主張左腳不能行走、頸椎移位等均與 被告無涉,況原告孫玉梅早已痊癒,並無任何喪失勞動能 力情形。原告郭以彥則未受傷,根本無需治療,其主張無 任何證據,請求自非適法。 (四)綜上,原告請求顯無理由。聲明:⑴原告之訴駁回。⑵若 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。 四、法院之判斷: (一)原告主張因檸檬樹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控柵欄,經被告管 理委員會決定放下柵欄,致通行車道只剩小於三分之一寬 度可供機車進出,又因地下停車場出入口前排水溝上之鐵 蓋某處,有上下不平將近5 公分左右之落差,造成原告孫 梅玉於前揭時地騎乘機車搭載原告郭以彥進入地下停車場 時,因坡道路面濕滑無防滑措施又只有狹小通道下,經過 不平整的排水溝鐵蓋時滑倒,導致原告二人受傷等語,被 告固不爭執原告孫梅玉騎乘機車搭載原告郭以彥摔倒之事 實,惟辯稱原告孫梅玉之摔倒與入口管控柵欄、坡道之設 計或排水溝鐵蓋是否突起無關等語。查: ⑴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。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,除 須有損害之發生,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外,並以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,故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訴 訟,原告須先就上述成立要件為相當之證明,始能謂其請 求權存在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,44年台上10 8 號判決可資參照。原告主張社區停車場管控柵欄未升起 、通行坡道未設防滑設施、地下停車場入口之排水滿鐵蓋 有高低落差等節為其機車摔倒之原因,既為被告所否認, 揭諸前開說明,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。 ⑵就社區停車場管控柵欄部分,依原告所提停車場管控柵欄 照片(見卷第113 頁),及原告自陳自管控柵欄處須再行 經約5 公尺距離之坡道才進入地下停車場之情(見卷第11 0 頁之補充理由狀),可知機車通過管控柵欄後仍有約5 公尺長之正常寬度坡道可供通行至地下停車場,原告所稱 因管控柵欄未升起,致通行車道僅餘三分之一寬度云云, 顯與事實未符;況且,原告既主張其係於經過地下停車場 入口之排水溝鐵蓋時滑倒,則其滑倒地點與管控柵欄已相 距約5 公尺之遙,縱認事發時管控柵欄確未升起,然原告 摔倒時早已駛離管控柵欄,要難謂有何因果關係存在。 ⑶又就通行坡道部分,原告雖主張被告管理委員會未於車道 設置任何防滑措施,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條規定:「二、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,其表面應用 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。」之保護他人法律云云,惟原告 並未舉證證明該通行坡道之設計或施工有何違反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1條規定之處,且此規則乃屬規範 車道建築之設計、施工標準,被告管理委員會既非建造、 設計車道之人,原告此部分主張,即屬無稽。 ⑷末就地下停車場入口之排水溝鐵蓋部分,原告就該排水溝 鐵蓋突起之情形為何?其高低落差是否確實影響機車通過 時之平穩?等節均未舉證以實其說,其空言主張因排水溝 鐵蓋不平整而滑倒,已屬無據;且依承辦警員工作紀錄簿 所記載:「成功通報○○街000 巷口車禍,經查為報案人 孫梅玉返家時在自家大廈停車場不慎自摔,現場已連繫救 護車送往台北榮總治療。」,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 表記載「pt表示騎車自摔」,及新光醫院急診檢傷病歷之 主訴記載「騎車出車庫滑倒」等情,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蘆洲分局函附集賢派出所處理員警工作紀錄簿資料、新 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、新光醫院病歷資料影本等件 在卷可參(見卷第99、139 、140 頁),並參以證人即社 區住戶塗美玲證稱:(問:原告跌倒的事你知道嗎?)我 在家裡看電視,守衛用對講機跟我說我就快點下去看,我 下到現場的時候原告已經倒在車道下去停機車的位置,不 是在車道上是在平面的地方。(問:當時原告有跟你說他 是如何跌倒的嗎?)我不記得,後來救護車就來了,所以 我有陪原告去醫院。(問:在你送原告去醫院到離開的過 程,原告有跟你說他是如何跌倒嗎?)沒有。(問:事後 原告有跟你說過他為何會跌倒嗎?)他就認為他滑倒了, 因為那天有下雨,(問:請提示附件九的照片二及三,在 事發到現場的時候,發現原告當時是倒在照片上鐵片附近 嗎?)鐵片距原告跌倒的位置有一段距離,約5 、6 公尺 等語(見本院103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),可知原告 孫梅玉所騎乘機車之倒地位置係在已進入地下停車場內停 放機車之位置,與入口之排水溝鐵蓋處相隔約有5 、6 公 尺之距離,則原告孫梅玉於前開報案或救護紀錄所陳「自 摔」或「滑倒」是否確與排水溝鐵蓋有關,實非無疑。至 原告所提企業守護綜合保險出險通知書(見卷第129 頁) ,乃係原告以被保險人身分自行填寫事故經過,持向蘇黎 世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理賠之通知書,其 上「被保險人蓋章」欄雖有被告管理委員會之蓋章,惟此 乃係因保險單上所約定被保險人為「檸檬樹花園大廈管理 委員會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」,此有保險單在卷可稽( 見卷第163 至第170 頁),自難以此遽認被告管理委員會 已承認事故經過。 ⑸再者,依證人即社區住戶吳如煌證稱:(問:你有開車或 騎車?)都有,我在居住期間都會使用地下停車場去停車 。(問:在你使用地下停車場時,你是否曾經發現地上水 柵門的鐵片有落差過大及突起的狀況,會造成機車駛入停 車場時容易不穩滑倒?)我沒有特別注意,對我而言並沒 有這種困擾。(問:就你使用停車場的狀況,你會覺得地 下車道容易打滑,應設置防滑設施?)我沒有覺得等語, 證人即社區住戶陳麗凰證稱:(問:你在該社區住多久了 ?)十幾年了。我自己有開車及騎機車。(問:在你開車 及騎機車進入社區地下停車場的時候,你會不會覺得車道 的鐵片突起會造成機車不穩滑倒的情形?)我不覺得。( 問:你會覺得地下車道要設防滑設施?)應該不需要,現 在還很好,....(問:在該次會議之前如果守衛未開起停 車場的柵欄,騎機車的住戶進出停車場會不會有問題?) 不會有問題,因為旁邊有一定的空間可以進出。(問:原 告事發之前,柵欄是都放下來的嗎?)守衛看到住戶回來 才打開。(問:你住十幾年來都是這個狀況嗎?)是的, 但是後來原告跌倒,所以我們才討論把柵欄撤掉。(問: 你剛說機車從上面下去停車場時,柵欄旁邊還有一點空間 可以進入,是指機車進入時柵欄是沒有開的狀態?)是的 。機車可以從旁邊直接進入等語,證人即社區住戶陳振峯 證稱:(問:在你騎車進入社區停車場時,你會覺得車道 太滑或者是車道鐵片突起導致機車容易不穩滑倒?)我沒 有。(問:如果柵欄沒有打開,你騎機車進入停車場是否 會受到阻礙或困難?)可以,旁邊還有空間。(問:在柵 欄放下的情形,你利用柵欄旁邊的空間騎機進入停車場, 會不會造成你機車容易滑倒的情形?)我沒有這種感覺過 ,也沒有特別注意,(問:在下雨天的時,機車進入地下 室時經過柵欄的時候,會有路滑搖晃的情形?)不會,沒 有特別注意等語,證人即社區住戶塗美玲證稱:(問:在 你騎機車進入地下停車場,你是否會覺得地下車道太滑或 鐵片突起造成機車不穩?)不會。(問:如果車道柵欄沒 有開,你利用柵欄旁邊的空間騎機車進入停車場,會不會 造成你容易在車道滑倒的情形?)不會等語(均見本院10 3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),亦徵社區停車場之管控柵 欄、通行坡道及入口排水溝鐵蓋並未造成其他住戶機車打 滑之情形。 ⑹至原告所舉證人王美惠,乃屬事後陪同原告孫梅玉出面協 調賠償之人,其就事故經過均係聽聞原告孫梅玉所言,自 難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。 (二)綜上,原告既未能確實舉證證明其所主張之侵權事實,從 而,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、第36條、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1條、民法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 第28條規定,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、交通費、工作收 入、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,為無理由,應予 駁回。原告之訴已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即失所附麗 ,應併予駁回。 (三)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、攻擊防禦方法及 請求調查之證據,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無庸一一論 述,併予敘明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 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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