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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新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隆 被 上訴人 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姵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1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 捌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傑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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