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3號
上 訴 人 新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世隆
被
上訴人 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任姵穎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13 號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
捌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傑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