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4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凡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藏
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
律師
以上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通行權
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
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
繳裁判費,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
標的價額(應以其土地因通行反訴被告土地所增價額為準),並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
定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