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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7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  告 凡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藏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以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通行權 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 繳裁判費,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(應以其土地因通行反訴被告土地所增價額為準),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 定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丞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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