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龍華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凡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藏
被上訴人
即
反訴原告 陳黃秀雲
以上
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574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0000
000 元(11100 元/ ㎡×581 ㎡=0000000 元)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9728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