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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90號 反訴原告 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反訴被告 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楓諺 訴訟代理人 謝馨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反訴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 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萬8820元,該 項裁定當庭送達反訴原告,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。 三、反訴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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