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0號
反訴原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清泉
反訴被告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楓諺
訴訟代理人 謝馨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原告之訴
駁回。
反訴
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反訴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
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萬8820元,該
項裁定當庭送達反訴原告,有
言詞辯論筆錄附卷
可憑。
三、反訴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反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
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瀅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