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2號
原 告 王曉雯
被 告 城市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榮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異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
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
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12
日寄存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雖對
上開補
費裁定
聲請訴訟救助,然業經本院於103 年1 月9 日以102
年度救字第193 號裁定駁回確定,
附此敘明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