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全峰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張郭足仔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張文習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張宏敏
上列
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96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9,888,256元(即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)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280,548 元(貳拾捌萬零伍佰肆拾捌元)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
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瓐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