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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月英       林建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訴 字第819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12月9日所為判 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 同)227萬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,358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盈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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