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林月英
林建志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訴
字第819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12月9日所為判
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
同)227萬5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萬5,358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第二審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盈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