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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南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,04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,794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信滿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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