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869號 原   告 巨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然 被   告 蘇耀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 8,020元,該裁定已於103 年3月21日送達與原告,惟原告迄 未補正,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 稽。原告既未遵期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