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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銘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被 上訴人 潘誠浩       林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78號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傑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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