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9號
原 告 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彥孝
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
律師
張仁龍律師
複 代理 人 江意婷
吳恆安律師
洪宗暉律師
林欣慧律師
被 告 友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如蘋
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
複 代理 人 李建賢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二
時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