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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879號 原   告  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彥孝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      張仁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意婷       吳恆安律師       洪宗暉律師       林欣慧律師 被   告 友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如蘋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二 時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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