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5號
上 訴 人 艾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蔭生
上列
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9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
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壹拾陸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柒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