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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914號 原   告 陳文英 被   告 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茂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 ),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,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以103年度補 字第83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 2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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