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7號
原 告 詹元欽即詹森
被 告 治冠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蓮治
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司轉讓餘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1日16時,在本院第
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被告請提出
兩造就專利桶模組具已
合意
解約之證據。並請陳報證人莊淑媛之地址或偕同莊淑媛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