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
勞訴字第11號
上 訴 人 高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素琴
被
上訴人 吳靜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
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,680,000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15,54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略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