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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高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琴 被 上訴人 吳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,680,000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,54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略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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