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
勞訴字第15號
原 告 南強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燦輝
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
律師
林世全
被 告 蘇嘉雁
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
被 告 陳曼君
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
楊時綱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
一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原告訴訟代理人請陳報㈠蘇嘉雁100年、101年間請產假
期間,代
理人姓名及代理期間;㈡總會計(會計組長)職務內容為何?與
一般會計有何職務上關連?㈢被告二人任職時有無簽訂勞動契約
或給予工作訓練?(如有契約或訓練書面資料請一併提出)
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協同被告本人到庭說明會計實際作業情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李略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