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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  告 南強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輝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      林世全 被   告 蘇嘉雁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  告 陳曼君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      楊時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原告訴訟代理人請陳報㈠蘇嘉雁100年、101年間請產假期間,代 理人姓名及代理期間;㈡總會計(會計組長)職務內容為何?與 一般會計有何職務上關連?㈢被告二人任職時有無簽訂勞動契約 或給予工作訓練?(如有契約或訓練書面資料請一併提出) 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協同被告本人到庭說明會計實際作業情形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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