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寅夫
訴訟代理人 曾政祥
律師
潘宜婕律師
張育祺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
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
複 代 理人 黃立心律師
林士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
判決原本及其
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「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;
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
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
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
陸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