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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      潘宜婕律師       張育祺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立心律師       林士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 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 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陸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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