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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於本 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返還價金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。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:㈠、 上訴人因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陸佰捌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 元;㈡、上訴人因反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壹佰柒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,是 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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