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
上 訴 人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秋瑋
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間於本
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返還價金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。查
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:㈠、
上訴人因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陸佰捌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
元;㈡、上訴人因
反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
為壹佰柒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,是
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