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
上 訴 人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秋瑋
被
上 訴人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
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經查,
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
嗣本院於105年
1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
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,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
18日送達上訴人,並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茲上訴人逾期
迄
今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,其上訴
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