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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被 上 訴人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經查,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嗣本院於105年 1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,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 18日送達上訴人,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茲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,其上訴 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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