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
原 告 楊蓮喜
陳錦居
陳澤民
以上共同
訴訟
代理人 胡坤佑
律師
被 告 天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宗信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
時四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被告請陳報下列事項:㈠對原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部分
(即補充言詞辯論意旨狀
備位聲明)提出補充意見。㈡建物A1、
A2分別坐落
系爭1210、1211地號土地位置及面積(請以圖面說明
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略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