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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  告 楊蓮喜       陳錦居       陳澤民 以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  告 天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信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被告請陳報下列事項:㈠對原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部分 (即補充言詞辯論意旨狀備位聲明)提出補充意見。㈡建物A1、 A2分別坐落系爭1210、1211地號土地位置及面積(請以圖面說明 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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