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
原 告 楊蓮喜
陳錦居
陳澤民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胡坤佑
律師
被 告 天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宗信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
林靜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所
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、二項關於附圖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
本件
附圖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(漏未附圖
)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略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