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
上 訴 人 欣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吉
以上
上訴人與安得利社區管理委員會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確
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
臺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王波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