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欣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吉 以上上訴人與安得利社區管理委員會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確 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波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