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
原 告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添福
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
律師
周念暉律師
被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
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買回採購貨品等價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
四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鍾惠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