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
原 告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永誠
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
律師
胡智忠律師
被 告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
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
複 代理 人 林侑靜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20分
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羅尹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