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  告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      胡智忠律師 被   告 全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20分 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