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永誠
上列
上訴人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全康精密工業
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羅尹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