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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誠 上列上訴人昆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全康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尹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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