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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 劉上猷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       劉翼暄  住同上 被上 訴 人 美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弄○號 兼法定代理人 劉鎮洲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吳孟勳律師 被上 訴 人 易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施雲喨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322 號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 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捌佰肆拾陸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81,200元×地上物占用面積227.39平方 公尺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壹仟捌佰零肆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惠雯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炎煌  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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