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美台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洪俊樹 上 訴 人 承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陳山河 被 上訴人 曾政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31 號返還土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分別為: (一)上訴人美台金屬有限公司、洪俊樹部分新臺幣(下同)肆    佰伍拾叁萬陸仟捌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玖佰    壹拾玖元。 (二)上訴人承皇企業有限公司、陳山河部分伍佰壹拾叁萬零肆    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眞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