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1號
上 訴 人 美台金屬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洪俊樹
上 訴 人 承皇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陳山河
被 上訴人 曾政國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31 號返還土
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分別為:
(一)上訴人美台金屬有限公司、洪俊樹部分新臺幣(下同)肆
佰伍拾叁萬陸仟捌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玖佰
壹拾玖元。
(二)上訴人承皇企業有限公司、陳山河部分伍佰壹拾叁萬零肆
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