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
上 訴 人 簡徐玉卿
簡玉香
簡正昌
簡正昇
共同
送達代收人 陳博文
律師
被
上訴人 復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志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
10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
惟上訴人未據繳
納上訴
裁判費。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,經核定為新台
幣(下同)1,101,27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,983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
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