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
上 訴 人 方羿雯
方薇禎
兼法定
代 理 人 葉芯羽
被
上訴人 冠綸紙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文政
被 上訴人 冠發紙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馨平
被 上訴人 方玉清(原名方人弘)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
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陸佰伍拾貳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玖萬
捌仟肆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怡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