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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方羿雯       方薇禎 兼法定 代 理 人 葉芯羽 被 上訴人 冠綸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政 被 上訴人 冠發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馨平 被 上訴人 方玉清(原名方人弘)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陸佰伍拾貳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 捌仟肆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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