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
上 訴 人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妍羚
被
上訴人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
被上訴人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祥原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
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參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
法 官 王士珮
法 官 宋泓璟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玉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