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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被上訴人 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上訴人 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參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士珮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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