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7號
聲 請 人 米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萬松
代 理 人 黃瑞祥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0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來慧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裕傢裝潢設│聯邦銀行新│102年12月5日│ 27,219元 │ UA0000000│ │
│ │計有限公司│莊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盧建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