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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衛采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銘 代 理 人 謝家淇      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 102 年度司催字第10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。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 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,尚無不合,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2 月17日後3 個月內為本 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 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77-NA-0000000 │ 1 │ 1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┤ │備註: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,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00○0 號。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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